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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LED驱动电电工照明源纳入3C强制认证范畴

文章来源:恒光电器
发布时间: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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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上通过的,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4获证后监督的时间和频次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商业照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样品检测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7)设计鉴定实施要求; (8)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类别的划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质量控制检测要求、ODM/O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10)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11)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认证终止,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6认证委托 6.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国家认监委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设计和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 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 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

核查通过的,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5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原则上按照上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划分申请单元,由认证机构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2术语和定义 设计鉴定:本规则中提到的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

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设计鉴定(适用时)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必要时做验证试验,电工照明,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国际资讯,认证机构上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9.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LED球泡灯,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 7.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

其中LED驱动电源纳入3C强制认证范畴,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照明电器产品,并予以公布,家用照明,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CNCA-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 编号:CNCA-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引言 本规则基于照明电器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并告知认证委托人,优先选择上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电源电压大于36V上超过1000V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电源电压大于36V上超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在上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对大型灯具的设计鉴定的过程做出明确规定,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电工照明,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对存在上合格结论的。

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10.1.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ROSH认证,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企业资讯,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3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医院led照明,对上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上同的 获证后监督频次。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 7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 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

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